沈阳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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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又有何规定 行政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

2022-07-14沈阳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王宇律师,沈阳刑事辩护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又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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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当事人需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受理,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那么在提起诉讼前要先了解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呢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又有何规定呢为你解答。

一、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

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

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

公民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但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可以有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以上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和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的解答。确定当事人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是在当事人的常住居住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此外还有特殊的地域管辖,因此当事人想去法院提起诉讼前需要了解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只有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才会被受理。

行政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指的是执行人对于相应的行政机关所给出的一个具体行政决策有所异议,进而到当地的法院进行上诉,要求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相关的行政决策行政决是否合法作出相关的裁定,在相关的行政诉讼里面应该对于需要进行管辖的相关法院有所规定。那么相关的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时候,相应的行政诉讼管辖应该怎么样进行确定呢

一、行政诉讼管辖所应该遵守的一些基本的原则

1、方便相关的当事人参与到相应的诉讼程序,这里特别是要方便作为原告的一个行政主体管理的相对人参与到相应的诉讼程序。

2、应该有利于相关的人民法院对于这一个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定以及相应的执行。

3、应该保障行政诉讼程序的一个公正性和准确性。

4、应该保障相关的人民法院之间和的工作分担。

二、那么相关的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时候,相应的行政诉讼管辖应该怎么样进行确定呢

那么这个问题就要牵扯到相关的行政诉讼管理这一级别的相关问题

这里所说到的级别管辖指的是依照我国相应的法院组织系统来对于各个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划分,从而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受理相应的案件应有的权限以及他们的分工。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里面的第14条道第17条的法律法规分别对于法院的级别管辖作出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般的基层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对于第一审的相应的行政案件进行管辖。

中等级别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于下面所列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进行管辖,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里面的第十五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等级别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于下面所列的一些第一审行政案件进行管辖:

1、对于相应的县级以上也就是市级和省级这一类别的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是国务院部门所实施的一些行政管理感到不满提起相应的诉讼的一些案件;

2、海关这一类部门所进行处理的案件;

3、所管辖的辖区里面重大的或者是复杂的案件;

4、其他的一些我国法律法规有所规定的应该由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案件。

这里面所说的“所管辖的辖区里面重大的或者是复杂的案件”,按照我国现行的《若干解释》里面第8条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有下面几种情况:

相应的被告属于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是部门,基层级别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应的案件不合适;

对于我国的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一些公众诉讼或者是集团诉讼这一类的案件;

属于重大的涉外或者是牵涉到我国的澳门、香港以及台湾地区的这一类型案件;

其他的重大的或者是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应该对于所管辖的辖区里面重大的或者是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进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对于全国范围里面的重大的或者是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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